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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思想史 · 信條

《協和信條》

1577 · 德國
Formula of Concord

層級:信條 爭的是:實質分歧 ↕ 時間軸
⭐⭐ 路德宗對協同作用之爭的收口 —— 而它給出的答案,與一千零四十八年前的奧蘭治會議形狀幾乎一樣。
爭點
條款二原文:「在人的第一對父母墮落之後和在人重生之前,人在靈性事務方面具有什麼能力呢?在人通過聖靈而重生之前,人能夠依靠自己的能力,使自己傾向於接受和準備好接受上帝的恩典嗎?」
裁定
答覆是:沒有這樣的能力。墮落的人的意志「不但從上帝那裡轉移開,而且也變成了上帝的一個敵人,因而他希望和願意做的,只是邪惡的事情和反對上帝的事情」。我們不能使自己皈依,「也不能夠朝着我們自己的皈依作出一個開端」。皈依只有兩個有效的原因:聖靈和上帝的話語 ——⚠ 意志不能說是第三個同時發生的原因(這一句直接否掉梅蘭希頓的公式)。⭐ 但同時:「上帝並不強迫意志,而是聖靈引領意志和打開心扉,使人們能夠聽到福音」;且在外部事務上我們是有自由的,宿命論(determinism)是被拒絕的。⚠ 原罪那一條兩邊都堵:一邊譴責「原罪嚴格地和毫無差別地是腐敗的人的本質、本性和實質」為「摩尼教的錯誤」(弗拉西厄斯栽在這裡),另一邊譴責「罪是人的本性小小的腐化」為「將導致伯拉糾主義」。

⭐⭐【稱義線上的三條 —— 它一次收了三場架】本信條不只處理了原罪與自由意志。16 世紀路德宗內部關於稱義的三場大架,也是由它一次性收口的,而且三次的姿勢一模一樣:**兩個極端都否,中間那條重新說清楚**。

【第三條 · 答奧西安德之爭】問題被設為:基督使人稱義,是根據他的神性(奧西安德),還是根據他的人性(斯坦卡羅)?兩邊都否。正面表述是:「基督是我們的義,既不是只根據神性,也不是只根據人性,而是根據包括二性的完整的基督,只是在他的服從中才是我們的義,他作為神和人把他對天上的聖父的服從變成了死亡本身。」並申明神寬恕我們的罪「純粹是由於他的恩典,而沒有任何早先的、現在的或隨後的善行、功德或應得無愧」。⭐ 請留意這句話的語法 —— 它是用迦克墩「不可分離、不可混淆」的二性來定位「那義是誰的」。基督論的裁定,一百二十六年後成了稱義之爭的工具。

【第四條 · 答梅傑之爭】兩邊都否:「我們拒絕和譴責口頭的和書面公式化語言,說什麼善行對得救來說是必要的(梅傑);同樣地,從來沒有人在沒有善行的情況下得救……我們也拒絕和譴責,那種說善行有損於得救(阿姆斯多爾夫)的大膽說法,對基督徒的紀律來說,是可惡的和起破壞作用的。」⚠ 它拒絕的是兩個「公式化語言」,不是兩個關切。

【第六條 · 答反律法之爭】肯定律法對信徒的「第三種用途」:「在他們重生之後,雖然肉體仍然附在他們身上,但為了這個緣故而給他們一個明確的規則,他們將按照這個規則來規劃和調整他們的整個生活。」並譴責「說律法不應當……施加在基督徒和真正的信徒身上,而只施加在非信徒、非基督徒和不悔悟的人身上」的教導「對基督徒的紀律和真正的虔敬行為來說是危險的和起破壞作用的」。⚠ 這一條不是兩派相爭 —— 嚴格路德派與菲利普派在此是一致的,兩派聯手對付第三種意見。
這關乎救恩的什麼
兩邊都堵的原因,正是本線兩側各有一道懸崖:往神人合作那一側推到底是伯拉糾主義(救恩成了人的成就),往神恩獨作那一側推到底是摩尼教(人的本質成了惡,神成了惡的作者)。《協和信條》做的事,是在兩道懸崖之間畫線。
餘波
⭐⭐ 請與 529 年奧蘭治會議並讀,兩次裁定的結構相同:都譴責「人能自己邁出第一步」,同時都拒絕命定的那一極 —— 奧蘭治「完全不認可預定論」,《協和信條》「宿命論是被拒絕的」。相隔一千零四十八年,一個是天主教的地方會議,一個是路德宗的信條,兩個互不相認的教會各自走到同一個位置上停下。⚠ 本站不據此說「所以大家其實是一致的」—— 分歧是真的、後果也是真的。但兩次停在同一個地方,這件事本身是史料。

這個事件在哪幾條議題線上

恩典與自由意志 第二場·宗教改革 裁定

⭐⭐ 與 529 年奧蘭治形狀相同:都譴責「人能自己邁第一步」,同時都拒絕命定的那一極。

稱義 裁定 裁定

⭐⭐ 一次收三場架,三次都是兩個極端都否。第三條用迦克墩的語法回答稱義 —— 線二的裁定成了線四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