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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思想史 · 公會議

特倫特會議第六會期《稱義教令》

1546 – 1547 · 意大利特倫特
Council of Trent, Session VI: Decree on Justification

層級:信條 爭的是:實質分歧 ↕ 時間軸
⭐ 天主教對宗教改革的正式答覆。⚠ 請注意讀法:本條的裁定欄用的是教令自己的話,與新教讀到的三條法規分開陳列 —— 兩者的語氣差別很大,這個差別本身就是史料。
爭點
稱義是神宣告人為義(歸算),還是神使人成為義(注入)?人的意志在其中有沒有分?
主張
新教一方(路德):稱義是外來的、歸給的義 ——「同時既是義人又是罪人」。除了歷史上的十字架、所宣講的福音,以及在罪人心裡的信心,沒有任何東西對救恩是必要的。路德自己的話把這條界線畫得很清楚:稱義所得的義是基督的、是「外來」和「歸給」的義 ——「因信基督……基督的義就變成我們的義,並且他所擁有的一切都變成我們的,因為他本身已變成我們的。」⚠ 這義永遠不會變成個人的所有物,也不會把接受者變成不折不扣的義人:得了基督之義的人「仍舊是道道地地的罪人」,一生的常態是「同時既是義人又是罪人」(simul justus et peccator)——「一位基督徒,同時是義人與罪人、神聖與凡俗,而且既是神的敵人,又是神的兒子。」

由此有兩條推論,正是與特倫特正面相撞的地方:一、「除了歷史上的十字架、所宣講的福音,以及在罪人心裡的信心,並沒有任何東西對於救恩是有必要的」;二、「也沒有任何補贖行為,可以加增救恩的任何層面。神歸給罪人之基督的功勞是無法加增的。」⭐ 第二條直接對着特倫特第三十二條法規 —— 那一條咒逐的正是「否認善行也是稱義者本人的功德」。兩邊不是各說各話,是同一個點上針鋒相對。
對立主張
⚠ 新教從這次會議讀到的,主要是隨教令而來的三十三條法規,其中兩條最不可接受。第九條:「如果有任何人說,有罪的人可以惟獨因信稱義,意思就是,不需要其他的合作行動就可以得到稱義的恩典,並且罪人完全沒有必要準備,以及按照他的意志採取行動。願他受到咒逐。」第三十二條:「如果有人說,義人的善行是神的恩賜,以至於否認,這些善行同時也是這個稱義者本人所作的功德……願他受到咒逐。」對新教徒而言,第三十二條「似乎是羅馬天主教提倡靠善行稱義的鐵證」。

⚠ 但這個讀法本身要打一個折扣,而且是新教史家自己打的。奧爾森寫到新教把該令諭解釋為「基督徒惟有已經成聖才能稱義,而成聖是與神恩典合作的結果,因此稱義必然是人類工作的結果」之後,緊接着加了一句:「然而,特倫特會議從頭到尾,都不曾這樣明目張膽地說過。」⭐ 本站把這句話留在這裡,是因為它正是本模塊紀律一要做的事:先讓一方自己說,再把別人對他的讀法與他自己說的話分開擺。
裁定
教令本身怎麼說(第五章原文):「在成年人里這種稱義的開端必須來自上帝預設的恩典……在沒有他們那一方面的任何功德的情況下,他們被召喚;這樣,那些因為罪而同上帝割斷的人,可以通過自由地同意和配合上帝加快的和幫助的恩典,而傾向於使自己轉向他們自己的得救;這樣,當上帝通過聖靈的啟發而觸動人的心弦的時候,人本身既不能在接受這種感召的時候毫無作為,因為他也可以拒絕感召,也不能靠他自己的自由意志和撇開上帝的恩典而在上帝的目光里使自己走向義。」⚠ 另兩條須一並記:稱義「不仅仅是罪被赦免,而且也是內在的人通過自願接受恩典和恩賜而變得聖潔和得到新生」;第十二章說,除非靠少有的特殊啟示,我們不能知道自己的預定情況,「因此,我們不應當把期望寄托在預定論上」。

⭐【教令其餘各章 —— 與《協和信條》並讀時不可缺的一半】《稱義教令》共十六章,隨後是三十三條法規。除上引第五章外,以下幾章直接決定了此後四百年天主教與新教在這條線上的距離(岡察雷斯第三卷所譯):

【第六章 · 怎樣預備】成年人靠聆聽得到信仰,「這使他們把自己看成罪人,並且轉而希望,上帝為了基督的緣故將善意地看待他們」,由此信賴並愛戴神、憎恨罪惡 ——這種憎恨叫做悔悟,且對成年人必須在洗禮之前進行。

【第七章 · 保羅那句話是什麼意思】「當保羅談到因信稱義的時候,他實際上指的是,稱義的開端是靠信仰而產生的,不是靠功德而產生的。」⚠ 請留意:教令並不否認「因信」,它是把「因信」限定為【開端】。

【第九章 · ⭐⭐ 人不能確知自己已經稱義】「沒有必要知道一個人已經稱義;稱義可以是一個人不知不覺的情況下的一種實際存在的事物,因為一個人從來都不能肯定已經得到了恩典。」⭐ 這一條是本線最尖銳的一處對撞,請務必與路德並讀 ——路德在修道院里日夜煎熬、終至「重新發現福音」,要解決的正是這個不確定;而特倫特把這個不確定確認為教義。⚠ 本站不判誰對:一邊認為確據是福音的核心,一邊認為宣稱確據是僭妄。但兩邊為什麼談不攏,這一章比任何一條法規都說得清楚。

【第十章 · 稱義可以增加】「稱義是信徒身上的客觀現實,可以用善行來增加稱義的程度。」

【第十一章 · 義人的善行不是罪】「稱義的人即使在他們的善行里也是犯罪的這一概念,也必須被拒絕,因為稱義的人在他們身上有一種客觀的義,能夠而且必須做好事,即使他們偶爾陷入小罪里。」⚠ 這一條直接否掉路德的 simul justus et peccator。

【第十二章 · 不要把期望寄托在預定論上】「除非靠少有的特殊啟示,我們不能知道我們自己的預定情況,因此,我們不應當把期望寄托在預定論上。」⭐ 請與線三並讀:同一份文件既否掉了歸算的義,也勸人不要靠預定論安慰自己 ——它兩頭都關上了。
這關乎救恩的什麼
雙方都認為對方的講法會毀掉救恩:新教認為把稱義與成聖合一,等於讓救恩取決於人變成了什麼樣;天主教認為只宣告不改變,等於讓人可以既得救又照舊作惡。⚠ 奧爾森對雙方的互斥有一句很公道的話:新教徒被天主教的積功德觀念「嚇得魂飛魄散,退避三舍:正如天主教徒對新教儼如『法律小說』之法理上的義敬而遠之,是一模一樣的」。
餘波
⭐ 結構上的一個事實:第五章的立場 ——「恩典先行、而人可以拒絕」—— 與 529 年奧蘭治會議的裁定是同一個形狀。天主教在這一千年里沒有改口。⚠ 而奧爾森提醒的一條時序,本站必須照錄:「遠在特倫特會議咒逐新教徒之前,主要的新教改教家和他們的許多跟從者已經習以為常,把教宗稱為『敵基督』,並把他的整群人馬都交付給地獄。」—— 咒逐不是單向的。此後雙方各自出信條:路德宗《協和信條》(1577)、荷蘭改革宗《比利時信條》(1561)、瑞士改革宗《海德堡教理問答》(1562)。

⚠【它也譴責了和解方案】1540 年沃爾姆斯議會上,天主教神學家阿爾伯特·皮格為促成與新教徒的和解,提出過「雙重稱義」——「一種稱義是義人所固有的;另一種稱義是基督的被歸給的義」,即承認兩種義各自成立、說的本來就不是同一件事。這個方案「並沒有使捲入爭論的各方感到滿意,而且後來受到特倫特會議的譴責」。⭐ 也就是說:本次大會關掉的不只是新教的講法,還有一條居間的路。

這個事件在哪幾條議題線上

恩典與自由意志 第二場·宗教改革 裁定

⭐ 教令第五章「恩典先行、人可以拒絕」,與 529 年奧蘭治是同一個形狀 —— 天主教一千年沒改口。

稱義 裁定 裁定

⭐ 本線最要緊的裁定:稱義「不仅仅是罪被赦免,也是內在的人……變得聖潔和得到新生」—— 明文拒絕了歸算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