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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思想史
· 宗派內部爭論
反律法之爭
1527 – 1556 · 德國維滕堡
The Antinomian Controversy
爭的是:實質分歧
↕ 時間軸
⭐ 歸算說要面對的那個最實際的問題:義既然是白給的、是外來的,那律法還有什麼用?這場架斷斷續續打了三十年。
爭點
在基督徒的生活里,律法還有沒有地位?該不該在講台上宣講律法?
主張
對立主張
主張
反律法一方(阿格里科拉):「律法在宣講福音中沒有作用,因此,律法的恰當的地方是在法院里,而不是在佈道壇上。摩西應當被送到絞刑架上。」理由有二:宣講律法帶不來悔悟,因為真正的悔悟需要信仰而信仰只來自福音;律法作為道德指導也沒有用,因為基督徒順服神「不是出自外部的戒律,而是出自內部的推動力」。⚠ 第三階段(1556 起)安德魯·波奇(1516–1585)等人把「基督徒的自由」推得更遠,「聲稱基督徒不受任何管轄」。
對立主張
梅蘭希頓一方:《給來訪者的指示》(應路德之請而寫)主張應當經常宣講律法、尤其是十誡 ——「這不但是為了促使罪人悔悟,而且也是為了讓信徒們能夠更好地理解上帝的旨意,並設法服從上帝的旨意」。⭐ 而第二階段駁斥阿格里科拉的是路德本人:岡察雷斯記「在某種程度上,他的主張片面地誇大了路德早先對律法的非難。但是,正是由於這個緣故,路德才必須駁斥他,以免人們誤解他自己的觀點」。
裁定
1577 年《協和信條》第六條肯定律法對信徒的「第三種用途」:「在他們重生之後,雖然肉體仍然附在他們身上,但為了這個緣故而給他們一個明確的規則,他們將按照這個規則來規劃和調整他們的整個生活。」並譴責相反的教導「對基督徒的紀律和真正的虔敬行為來說是危險的和起破壞作用的」。⚠ 岡察雷斯注明,嚴格路德派與菲利普派在這個問題上是一致的 —— 這一條不是兩派相爭,是兩派聯手對付第三種意見。
這關乎救恩的什麼
兩邊都怕同一個後果的兩面:反律法一方怕福音變成新的律法,人重新用行為來量自己與神的關係;另一方怕重生的人沒有向導,「基督徒的自由」變成不受管轄。⭐《協和信條》的辦法是兩邊各取一半 —— 律法不再是稱義的途徑,但仍是重生之人的規則。
餘波
⚠ 三個階段:第一階段(1527–1528)爭的是「悔悟跟隨在信仰之後呢,還是信仰跟隨在悔悟之後」,路德在脫爾高把兩人拉到一起調解,以妥協告終;第二階段(1537)阿格里科拉變成直截了當的反律法主義,路德親自公開辯論駁斥,他被迫離開維滕堡;第三階段(1556 起)由波奇等人接續。
⭐ 岡察雷斯的收尾說明了這條線為什麼至今未有定論:「雖然反律法者的觀點被《協和信條》所拒絕和排斥,但這類意見稍加修改在其他的場合里再次出現。加爾文不得不同『放浪派』爭論,他們實際上是反律法者。在 17 世紀的英國,『反律法主義』是比較保守的神學家們貼在那時興起的眾多派別身上的方便的標簽之一。在新英格蘭在安妮·哈欽森那裡也出現了類似的問題。」——⚠ 請留意最後半句:「反律法主義」後來變成了一頂方便扣人的帽子,被扣的人未必真主張什麼。
這個事件在哪幾條議題線上
稱義
爭論
爭論
義既然是白給的,律法還有什麼用?這場架斷斷續續打了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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